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设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10-30阅读:4081

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设计单位、各建设单位:

针对部分设计单位反映一些管理部门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承担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小区规划设计、气象部门规定从事建筑防雷设计需单独领取防雷设计资质等问题,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如下:

一、关于行业设计资质范围问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第七条、《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等有关规定:“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等。”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第(二)规定:“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中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注6规定“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2000元/ha计算收费。”

因此,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设计、防雷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建筑物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等设计内容。

二、关于归口管理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各行业、各专项设计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