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建筑设计中 突出云南地域特色的指导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17-06-08阅读:7190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建筑设计单位:
    在建筑设计中突出地域特色是指结合云南省民族、地域建筑传统特点进行的设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云南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新时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在建筑设计中突出云南地域特色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建筑设计中突出云南地域特色重要性

一个好的建筑创作,一定是深植于传统文化、地域特征的作品。近年来,虽然我省建筑设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城市建筑仍然存在贪大、媚洋、求怪,缺乏文化底蕴与地域特色,追求开发强度,忽视宜居环境,追求外形古怪,忽视功能使用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主要功能区块、主要景观、主要建筑物的设计,体现城市精神、展现城市特色、提升城市魅力”。建筑特色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美丽云南的重要元素,在建筑设计中突出云南地域特色对于传承和发掘云南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升城乡综合建设水平及内涵,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加快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城镇建设能否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规定要求,使现代建筑与地域文化有机联系在一起,建筑设计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建筑设计中突出地域特色,对于创建更具生命力的建筑、提升城镇化品味和质量、提供舒适宜居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二、积极开展城市设计

(一)积极探索和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城市设计应统筹城市整体平面、立体空间、建筑体量、色彩、天际线、景观绿化等要素,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各地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探索、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加强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街区和城市保护区的城市设计工作。

(二)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各地要积极支持建筑设计单位参与城市设计工作,确保城市设计内容中的整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景观风貌城市设计、旧城改造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干道城市设计以及重要公共设施实现建筑与环境、建筑与技术的综合协调。

三、建筑设计突出地域特色

(一)制订建筑设计地域特色指导体系。各地区应按照“一个目标,两条线索,三个层次,四个方面”要求,有序推进建筑设计地域特色指导体系的建立。

    一个目标:打造“一域有风情,一路有风景,一城有记忆,一方有乡愁”的城乡特色规划设计目标。

    两条线索:地理气候特色线索与文化特色线索相结合。地理气候特色线索是指:气候生态、地理地貌、地质水文、土壤植被、物产交通、经济民生等;文化特色线索是指:民族文脉、历史传承、群体记忆、风俗习惯、时代面貌等。

    三个层次:根据“发展层次、区位层次、规模层次”不同,分层分级确立各州、市、县、乡(镇)的地域特色要求。

    四个方面:“植根地域、彰显文化、强调特色、融入时代”,四个方面统筹要求。

各地制订建筑设计地域特色指导体系要参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制定的《云南省各地区传统建筑地域特色概览》(附件1)。

(二)要坚持把适用性与宜居性放在首位。居住建筑方案应从传统民居中吸收经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公共建筑必须突出适用性,在适用美观的基础上,注重节约和绿色,体现文化特色。

(三)要重视建筑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设计要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依山就势,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建筑中,使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防止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过度挖填,破坏山体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的现象发生,减少人工水体景观,保护原有河流、湿地等具有排洪、蓄水功能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

(四)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要认真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特别是在历史文化街区老城区改造及村镇建设中,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利用,通过加固、改造利用有价值有特色的传统建筑,完善基础设施,恢复老城区、传统村镇的功能与活力。

(五)鼓励建筑特色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BIM设计等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各地要结合自然气候特点,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被动式节能建筑等与云南地域相适宜的技术。

四、加强特色建筑设计管理

(一)要切实加强各审批环节的管控。重点在于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审查把关。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城市节点建筑属于对城镇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群体,应当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注重在文化传承,彰显特色等方面的审查,对上述重点项目的具体要求为:一是在设计方案竞选环节,应设置本土建筑特色评分权重。二是规划审批阶段,按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细则及规划报建范本》《云南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及审查要点》要求。符合各层级规划及城市设计相关规定,满足对建筑特色、风格、色彩、高度、体量等的控制要求。三是初步设计阶段应检查规划和方案设计阶段提出的地域特色要求是否得到进一步落实,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城镇的城市特色规划设计控制要求。对方案设计阶段地域特色要求不明确的,初步设计阶段参照《地域特色审查要点》(附件2)进行审查。

    (二)要严格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一是确保初步设计关于建筑特色审查意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强审查人员的建筑特色设计技术培训,提高审查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

    (三)要优化和改进建筑设计招标工作。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不能以摇号或低价中标方式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建筑方案评标,应当严格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设计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设计方案的评标分值中,应当保证建筑特色占有不少于20%的分值。

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是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坚决纠正和杜绝外行评内行的不合理现象。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节点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加强建筑特色设计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建筑评论、特色设计创新等学习交流,重视对地域民族特色和绿色设计理念和绿色建筑适用技术的探索研究。提高建筑特色设计理论修养和创新能力,着力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继续开展云南设计大师评选。

(五)发挥建筑设计大师作用。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建筑设计方案评标要优先邀请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国家和省级建筑设计大师参加。由国家和省级建筑设计大师领衔创作的建筑设计方案,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试行免审制度。

(六)建立大型建筑使用后评估制度。围绕“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对大型建筑项目建筑功能、交通及停车、建筑外观和周边街区环境、风貌的整体融合等指标进行评估,从提高建筑品质的角度延长建筑寿命。城市改造与发展中,要按照资源节约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加强对既有建筑在使用寿命期内的运营与维护,不得随意拆除。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设计单位、行业协会及学会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创新建筑设计管理工作方式,大力倡导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设计创新创优,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镇化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云南省各地区传统建筑地域特色概览

2.云南省建筑地域特色审查要点

                            

                            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